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恢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莫明龙,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州闽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号楼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0800C。
法定代表人许用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莫明龙、***、***、福州闽铄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剩余款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81执63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述乐
执行员  姚忠煜
执行员  王晓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