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8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靳玉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
法定代表人:巫升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3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柯艳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颖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