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连春,女,194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生,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0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理人:**2(系**1之父亲),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黄斯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
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谢达晟,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村。
法定代表人:巫升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蔡敬祝,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头山路12号2层。
负责人:郭金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蔡敬祝,公司员工。
上诉人**2、***、洪连春、李俊生、**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洪连春、李俊生、**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2、***、洪连春、李俊生、**1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2、***、洪连春、李俊生、**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2、***、洪连春、李俊生、**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丽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美严)
书记员( 陈荔 云)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