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2141号
原告:***,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头山路12号2层。
负责人:郭金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村。
法定代表人:巫升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
负责人:施培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良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