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民初1535号
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原告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嗣后,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