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4516号
原告:北京东方静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6号二排3043。
法定代表人:朱凤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清,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997。
法定代表人:王微。
原告北京东方静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静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东方静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晔
书 记 员 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