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

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财保38号
申请人: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男,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申请人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北京天润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的房屋、北京市平谷区×××的房屋(现已网签至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额6207644.94元,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人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天润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的房屋、北京市平谷区×××的房屋(现已网签至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额6207644.94元,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八方正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