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3民初1107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兴鸿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科智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富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原告应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40元,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4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凌宇
书记员 李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