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裕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3执123号
西藏裕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藏010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1000元,但其并未履行,西藏裕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信息、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西藏裕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藏0103执12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人张勇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调查及限制高消费情况我院已依法告知西藏裕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西藏裕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核查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除上述财产情况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藏裕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次仁加略
书记员 旺久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