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2952号
案外人:叶嘉林,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北星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范华容,总经理。
被执行人:***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iv>
法定代表人:秦怀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iv>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秦怀林,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江道群,女,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佟萍,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叶嘉林对本院执行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叶嘉林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叶嘉林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嘉林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傅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