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0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
法定代表人:秦怀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致金,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燕,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荣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胜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