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

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与**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11民初4648号
原告: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77527020Q。
法定代表人:石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原告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双方争议事项均已了结。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5元,减半收取计7312.5元,由原告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