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

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11民初4648号
原告: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畅安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原告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双方争议事项均已了结。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5元,减半收取计7312.5元,由原告福州龙派华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