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与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2353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凤,福州市晋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瑞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赖成宗
人民陪审员  张 铠
人民陪审员  蓝建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