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19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吴志锋,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金鸡山文化创意产业园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分园1号楼6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朱丰炉,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朱丰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少玲
审判员  李思三
审判员  陈筑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