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何宏。
被执行人: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瑞春。
被执行人:福建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胜。
被执行人:福建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园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欣娟。
被执行人:林瑞春,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王欣娟,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园运营有限公司、林瑞春、王欣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依(2017)闽01民初901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21018049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人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美胜
执行员  郑荣华
执行员  林 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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