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9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金鸡山文化创意产业园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分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64092398B。
法定代表人:林瑞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邱星,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光健康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金鸡山文化创意产业园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园**楼**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1XKA1X5。
法定代表人:林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泰、周苏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光健康养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彤春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秀榕
审 判 员 魏 昀
审 判 员 陈 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江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