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瑞阳光健康养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9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金鸡山文化创意产业园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分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64092398B。

法定代表人:林瑞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邱星,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光健康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金鸡山文化创意产业园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园**楼**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1XKA1X5。

法定代表人:林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泰、周苏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光健康养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彤春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秀榕

审 判 员 魏 昀

审 判 员 陈 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江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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