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9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36879W。

负责人:丁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冰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帅,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欣娟,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林瑞春,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六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7000240K。

法定代表人:王建胜。

被执行人:福建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园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532166453。

法定代表人:王欣娟。

被执行人: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金鸡山文化创意产业园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分园1号楼6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64092398B。

法定代表人:林瑞春。

被执行人:福建沃隆管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兰田村湖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685060152Y。

法定代表人:肖诗照。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欣娟、林瑞春、福建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园运营有限公司、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沃隆管阀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86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依法报告财产。2019年7月30日,本院依法登记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沃隆管阀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二辆(车牌号:闽AF××××、闽AF××××),但均未能实际扣押到案。

2019年7月29日,本院依法经网络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沃隆管阀制造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两个账户存款人民币27955260元(实际冻结到位金额为:1803.48元,5502.01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经网络扣划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7305.49元,因本案申请执行费为95260元,本院依法将上述扣划款7305.49元优先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尚余87954.51元的申请执行费未收取)。

2020年4月3日,本院依法经网络委托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欣娟、林瑞春名下位于温州市文成县××镇××路××号××室(温房权证文成字第1××2、1××3号)、×× 室(温房权证文成字第1××6、1××7号),土地证:文集用(2015)第0×× 0号的房地产。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将参与上述房地产分配的相关材料邮寄送达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但未能分配到任何款项。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将参与被执行人林瑞春名下财产分配的相关材料邮寄送达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但未能分配到任何款项。2020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将参与被执行人福建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园运营有限公司相关租金收入财产分配的相关材料邮寄送达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但未能分配到任何款项。

本院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3日依据(2018)闽01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林瑞春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庄街道××路××号××花园××#××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0××3号)。因上述房地产为本案抵押物(抵押债权金额为900万元),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2020年4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03执131号《移送执行函》,依法将上述房地产的处置权移交本院。

2020年5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2020年6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1执9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瑞春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庄街道××路××号××花园××#××单元房地产(榕房权证R字第0××3号)。同日,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上述房地产的拍卖辅助工作交由辅助机构办理。2020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0)闽01执辅27号《司法辅助拍卖工作委托书》,委托福建方隆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拍卖辅助工作。

2020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网络询价。经网络询价,上述房地产的询价结果如下:1、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提供的阿里拍卖网询2020×× ×× 5854号《网络询价报告》结果为人民币3114423元;2、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提供的网询号jdbdhouse2020×× 30号《网络询价报告》结果为人民币4149047元;3、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提供的网询号0bcd1dbe×× ×× 4982f3ee7fa7eec307《网络询价报告》结果为人民币3329367元。

2020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告知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2020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告知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在限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三家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结果为终局性结论。

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地产以3530946元作为起拍价提交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但因无人竞买流拍。

2020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地产以2824756.8元作为起拍价提交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2020年11月21日,经公开竞价: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庄街道××路××号××花园××#××单元房地产(榕房权证R字第0××3号)由竞买人吴志杰(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804××××)以人民币2974756.8元的最高价竞得。2020年11月22日,本院收到买受人吴志杰竞拍上述房地产的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2020年12月2日,本院收到买受人吴志杰支付的拍卖余款人民币2474756.8元。

2020年12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1执9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庄街道××路××号××花园××#××单元房地产的财产权利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志杰(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804××××)所有。后,在上述拍卖款2974756.8元中,本院依法优先收取本案剩余申请执行费87954.51元及案件受理费206204元;将款项4975元支付给福建方隆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剩余款项2675623.29元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期间,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车辆、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此外,经其了解,被执行人福建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金鸡山建筑设计创意园运营有限公司、福建彤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沃隆管阀制造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在被执行人王欣娟、林瑞春的户籍所在地也未能找到该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明,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华

审判员  程斯彦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施 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