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154号
原告:北京中建鑫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9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静,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晨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勋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建鑫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建鑫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