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16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琼0107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75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901669.52元以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分段如下:以178370.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550620.5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72678.5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9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37571.66元;3.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4.负担本案执行费11792.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2024)琼0107执163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红旗大道1-2号无忌海项目(三期)两套房产予以查封。经查,本院(2024)琼0107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红旗大道1-2号无忌海项目(三期)房产予以解封。目前案外人已对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红旗大道1-2号无忌海项目(三期)的房产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因涉案不动产尚无法确定权属,经合议庭合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107执16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事由结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