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1967号
原告:武汉某某信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武汉某某信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信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信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