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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08民初17811号 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战略保证金200,000元;2.判令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战略到期之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工程款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某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2日,某甲公司就“某西部区域2019-2021年智能化战略学工程(一标段:四川省及重庆部分地区)”、“西部区域2019-2021年智能化战略工程(二标段:陕西地区)”两项目取得中标。2019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了《某西部区域2019-2021年智能化工程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同意在战略合作有效期内,就某丙公司在四川区域和重庆部分区域及陕西区域内开发的在建和新建项目中涉及的智能化工程进行战略合作,协议第二条约定战略合作有效期为自签订战略协议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协议第五条约定,某甲公司应当在签订战略协议时一标段及二标段各一次性缴纳战略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某甲公司已于2019年7月18日向某丙公司支付了战略保证金200,000元。现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已经到期,依照约定某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一次性退还战略保证金200,000元。某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退还战略保证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某丙公司未到庭,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某丙公司对某甲公司无欠付款项,某甲公司诉请的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故无当期应付款,某丙公司无需退还;2.即便存在欠付款项也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向某甲公司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2日,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出两份《中标通知书》,载明:关于某西部区域2019-2021年度智能化战略工程(一标段:四川省及重庆部分地区)及某西部区域2019-2021年智能化战略工程(二标段:陕西地区),后经与贵司议标后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一、本合同模式: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分别价:2,550,916.64元、2,561,027.75元;四、战略协议履约保证金均为10万元,战略到期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2019年8月14日,某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某西部区域2019-2021年智能化工程战略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甲乙双方同意在战略合作有效期内,就甲方在四川区域和重庆部分区域及陕西区域内开发的在建和新建项目中涉及的智能化工程进行战略合作;具体项目的智能化工程是否发包给乙方施工及其发包工程范围、发包工程量,由甲方按乙方在合作期间的施工业务饱和度和承接该项目工程的综合能力进行确定。最终以乙方(具体项目的乙方)与甲方(甲方或甲方关联各子公司)就具体项目的智能化工程签署的《智能化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二、本协议战略合作有效期自战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期满如经甲乙双方评审可继续合作的,甲乙双方续签战略协议后继续合作。三、甲乙双方同意,战略合作有效期内,若甲方将具体项目的智能化工程确定由乙方施工的,其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依据本协议约定为:按《战略清单》及下述结算金额计算方式约定执行……五、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如下:中标单位需在签战略协议时一标段及二标段各一次性交纳战略履约保证金10万元,单项目合同不再缴纳。 2019年4月28日,某甲公司通过其西安分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向某丙公司转账10万元,备注为“保证金”。2019年7月18日,某甲公司通过平安银行银行账户向某丙公司转账10万元,备注为“投标保证金”。 另查明,某丙公司系案外人内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持股51.1248%的工商登记股东。某甲公司为证明其起诉的背景向本院提交了其某内江项目施工合同、竣工结算资料,资料显示:2019年,某甲公司与某丁公司就某内江项目签订施工合同,由某甲公司进行施工,2023年,案涉项目竣工。 庭审中,某甲公司陈述,1.双方协议将上述2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了案涉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2.因其与某乙公司某丁公司之间还存在合同履行的事实,该合同履行也是基于与某丙公司之间的战略协议,故直至2024年才要求某丙公司退还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某西部区域2019-2021年智能化工程战略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银行电子回单、工商公示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某西部区域2019-2021年智能化工程战略合作协议》系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及《中标通知书》均约定某甲公司应当交纳履约保证金,而某甲公司已向某丙公司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某丙公司未否认某甲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事实,故本院采信某甲公司关于“双方协议将上述2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了案涉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的陈述,对其已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协议及《中标通知书》明确载明履约保证金待战略期满后进行不计息退还,战略合作有效期自战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某丙公司虽辩称某甲公司诉请的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协议未约定战略期满后退还保证金的具体时间,加之根据某甲公司的陈述及所举示证据,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控制某乙公司即某丁公司还存在履行案涉战略协议背景下而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情形,且该工程直至2023年才竣工,故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故对其要求某丙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对某甲公司所主张的资金利息,本院结合本案实际,自立案之日即2024年10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标准,自202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履约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