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2253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16号联想大厦二层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555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嘉兴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茶园北路257号3号厂房三楼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9CP1X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