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财保25号
申请人:***(曾用名:焦国安)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祥,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林州市京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世峰。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申请人价值1733988.33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33988.33元。2.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3988.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