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8601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世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立娟,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思,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燕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8601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李延军
审判员 刘如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