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2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世峰,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吕东升、***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3月12日缴纳申请费,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价值600,0000.00元。申请人吕东升、***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保单一张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价值60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吕东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