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3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建富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罗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富,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林州市京林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世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述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建富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富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审查查明,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核准林州市京林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林州市京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建富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陈伟红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