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健德普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温州市方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健德普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7494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方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沙塘村沙塘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2994749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健德普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电子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AYB4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方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建材公司)与被告浙江健德普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方达建材公司于同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达建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方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计1403.50元,由原告温州市方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