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73行初4423号
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唐山开元特种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铮。
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锂鑫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8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锂鑫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锂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明
审判员卓锐
审判员江建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栾羚
书记员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