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薛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II区(6期)A-3幢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桥公司上诉称,原告提交法院的证据6、8显示其主要指控的侵权行为是上诉人在广东中山市的“深中通道钢结构工程项目”中使用“正交异型板U肋内焊焊接系统”的行为,而证据7所涉及产品的照片来源不明,高度怀疑为非法获取的证据。因此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初步显示侵权行为地最有可能为广东中山市的情况下,管辖法院应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更适合管辖本案。综上,本案应当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山桥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在石家庄市,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薄宝祥
审 判 员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旭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 莉
书 记 员 刘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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