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329号
原告: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工业园区永清路北、昆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050815708058。
法定代表人:汪习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柏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殷芳利
书 记 员  叶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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