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425号
申请人: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50815708058,住所地淮安市工业园区永清路北昆仑路西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89171546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纬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