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224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永清路北、昆仑路西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1幢1001-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中信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22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丰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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