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营造(北京)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实创博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北京碧海云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5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营造(北京)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北京实创博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甲12号2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还加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玲,女,该公司建筑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利,北京宝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11层11C-1。
法定代表人:郭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稳,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科营造(北京)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实创博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8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中科营造(北京)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北京***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80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中科营造(北京)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3650元,由中科营造(北京)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天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科营造(北京)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中科营造(北京)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应退还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秋燕
审 判 员 刘新泉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梦
书 记 员 马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