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恒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恒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155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负责人:罗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沂垚,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第三人:厦门市恒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568336。
法定代表人:王淑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厦门市恒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素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郭志坚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