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中亿盟特种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中亿盟特种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中亿盟特种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原告厦门中亿盟特种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怡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