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6606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
法定代表人:江栋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平,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萍,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iv>
法定代表人:林志跃,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完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锦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巧铃
书记员张茵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