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3056-2号
原告:厦门市顺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浦村(大顺水泥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782894507。
法定代表人:柯辉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海,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506号11层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57718W。
法定代表人:林志跃。
厦门市顺建水泥有限公司与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市顺建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顺建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顺建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46.3元,由原告厦门市顺建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道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艺晴
书 记 员 洪晓君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