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439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岩,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506号11层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57718W。
法定代表人:林服从。
原告***与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康钰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晓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