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3752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599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28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506号11层07**。 法定代表人:**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市浔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侨英街道东安前占。 法定代表人:郑国进,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浔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浔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浔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 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叶 迷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