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3752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599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28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506号11层07**。
法定代表人:**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市浔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侨英街道东安前占。
法定代表人:郑国进,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浔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浔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浔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 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叶 迷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