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美益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财保2号
申请人:厦门美益兴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伟,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惠红。
申请人厦门美益兴业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25083.9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025083.93元。2017年1月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美益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25083.93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美益兴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汉聪
审 判 员  黄伟民
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林毓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