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0658号
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贾志宏,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法定代表人:吕颖悟。
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5元,减半收取计7818元,由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世耀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