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2835号
申请人:曹林,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艳,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利,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6号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颖悟。
曹林与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林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158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曹林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158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曹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如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