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7114号
原告: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湖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伟,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霞,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湖里区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湖里街27号。
负责人:林伟榕,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霞,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6号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颖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勇,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湖里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厦门市湖里区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湖里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厦门市湖里区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湖里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厦门市湖里区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湖里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厦门市湖里区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湖里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厦门市湖里区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范功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马承威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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