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842号
原告:上**如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6号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如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2023年8月4日,原告上**如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如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如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