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荣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荣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5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荣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泰地海西中心一期办公楼A座707单元之一,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05798066040G。
法定代表人:杨少聪。
委托代理人:林龙欣、岳小玲,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荣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7年7月4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经调查,被执行人***系厦门咸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水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自2013年底起,被执行人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停产歇业,并陆续拖欠工人工资、借款等。被执行人所有的咸水湾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系向他人租赁,并非被执行人***或咸水湾公司所有。被执行人系本院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咸水湾公司亦是本院诸多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欠款金额巨大,负债累累。
4、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靖峰
审判员  杨志民
审判员  黄振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方 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