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荣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荣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6520号
原告: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荣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荣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