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卓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4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国,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

诉讼代表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3段**国际金融中心****,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耘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涵,女。

原审被告: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锦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迪黎,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