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卫敏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