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8491号
原告:***,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男,200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毛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源,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李波,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馨馨,女,201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尚未办身份证。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君,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厦门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湖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12312072B。
法定代表人:洪誉珊。
被告:厦门力申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63号之十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6936XN。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锦章,厦门力申力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市闪亮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殿水厂北侧红楼10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123334475。
法定代表人:叶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良、郑腾云,厦门市闪亮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
主要负责人:刘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张雅蓉,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李波、朱馨馨与被告***、厦门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力申力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闪亮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波、朱馨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李波、朱馨馨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 员( 林 蕾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